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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政务公开管理规定

作者:市卫生局     返回首页

 

    实行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,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措施;是新形势下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落实到实处的重要保证。根据市政府《关于在全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》要求,为建设廉洁、勤政、务实、高效的卫生公务员队伍,增强卫生局干部的公仆意识,促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,制定本办法。

  服务原则
  第一条  依法行政与热情服务相统一的原则。做到既严格依法行政,又热情周到服务。
  第二条  公开、平等的原则。公开政务,公开服务内容、标准、时限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,做到平等为民服务,不优亲厚友。
  第三条  统一、高效的原则。局党组统一领导,分管领导具体负责,各处室具体实施。公开办事的依据、程序、标准、结果,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。

  服务标准
  第四条  优质服务: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,增强公仆意识,克已奉公,廉洁为民,讲职业道德,熟练掌握业务知识,严格履行工作职责,优质高效地为市民服务。要衣着整洁,仪表端庄,举止文明,热情服务,执法准确,礼貌待人,耐心周到,挂牌上岗。
  第五条  认真办事:对业务咨询和要求办理事项认真负责,严格按政策法规、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给予办理。
  第六条  整洁有序:办公室要整洁卫生,物品整齐有序,工作职责、服务细则醒目,工作证牌定位放置,接受群众监督。

  服务纪律
  第七条 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、串岗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。
  第八条 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、旷到。
  第九条  要以党性原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条例依法行政,不使用服务忌语,不准与服务对象吵嘴、打架。
  第十条  热情接待服务对象,不允许出现“门难进、脸难看、事难办”现象。
  第十一条  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、赠送的礼金、礼物或有价证券,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和在工作时间饮酒,不准乱收费。
  第十二条  不准滥用职权损害政府形象,不侵犯群众利益,不准以权谋私、询私枉法。

  奖惩措施
  第十三条  为民优质服务,成绩突出,产生良好社会影响,给予表彰和奖励
  第十四条  凡违反“服务纪律”条款者,情节较轻由所在处室批评教育,对不接受批评教育或违反“服务纪律”条款情节较重者,年底扣发一个月奖金。对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通报批评,年底扣发半年以上奖金或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辞退。
  第十五条  被服务对象投诉两次以上(含两次)的,经调查情况属实,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,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。

  监督措施
  第十六条 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,联系电话:2810145。
  第十七条  局监审处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、考评工作,投诉电话:2818669,并负责对举报、投诉的处理,处理结果在接到投诉30日内答复投诉人。
  第十八条  接到表扬和投诉报告后,由局监审处、人事处、办公室及有关处室进行调查核实,如情况属实,提出奖惩意见,报局党组批准。
  第十九条  本规定适用于市卫生局机关,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工作性质参照制定出相应的“管理办法”。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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