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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法律法规-卫生标准-《白砂糖卫生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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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【标准编号】GB 317.1—1991
    【实施时间】1992年8月1日
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  本标准规定了白砂糖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的要求。
 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,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生产的白砂糖。
  本标准不适用于精制白砂糖或方糖。
  2 引用标准
  GB 5009.55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 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  GB/T 317.2 白砂糖试验方法
  3 技术要求
  白砂糖按理化指标的规定分为优级品、一级品和合格品。
  3.1 感官指标
  3.1.1 糖的晶粒均匀,粒度在下列范围内应不少于80%。
  3.1.1.1 粗粒砂糖:0.8~2.5mm。
  3.1.1.2 大粒砂糖:0.63~1.6mm。
  3.1.1.3 中粒砂糖:0.45~1.25mm。
  3.1.1.4 幼粒砂糖:0.28~0.8mm。
  3.1.2 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、无异味。
  3.1.3 干燥松散、洁白、有光泽。
  3.2 理化指标
  理化指标见表1。
  
  3.3 卫生指标
  卫生指标见表2。
  
  4 检验方法
  4.1 粒度
  按GB/T 317.2粒度的测定操作。
  4.2 蔗糖分
  按GB/T 317.2蔗糖分的测定操作。
  4.3 还原糖分
  按GB/T 317.2还原糖分的测定操作。
  4.4 电导灰分
  按GB/T 317.2电导灰分的测定操作。
  4.5 干燥失重
  按GB/T 317.2干燥失重的测定操作。
  4.6 色值
  按GB/T 317.2色值的测定操作。
  4.7 混浊度
  按GB/T 317.2混浊度的测定操作。
  4.8 不溶于水杂质
  按GB/T 317.2不溶于水杂质的测定操作。
  4.9 卫生标准
  按GB 5009.55的规定方法进行。
  5 检验规则
  5.1 型式检验
  5.1.1 取样方法
  每分离一罐糖膏为一个编号,在称量包装时,连续采集样品约5kg,放在带盖的容器中,调匀后为编号样品,该样品除供编号分析之用外,另取0.5kg放在带盖的容器中,积累24h后为日集合样品。
  取1.5kg日集合样品,用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,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,标明产品编号、级别、生产日期、全批包数、检验结果及检验员,于通风干燥的环境中留存,供工厂自检及质量监督检验之用;经供、收双方认可,可作为仲裁留样,一次抽检或仲裁结果,对先后出厂的同一编号糖有效。
  5.1.2 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,每编号样品可按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指标的抽检,日集合样品检验全部理化指标;检验结果,若有一项不符合该级理化指标的,则按实达等级处理,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按等外品处理。
  5.1.3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,一般应进行感官指标、理化指标、卫生指标的检验,检验结果作为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考核。
  5.1.3.1 生产期开始或洗机后恢复生产。
  5.1.3.2 正常生产的前期、中期、整个生产期集合样。
  5.1.3.3 交收检验出现不合格批。
  5.1.3.4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。
  5.2 交收检验
  5.2.1 每一次交货的白砂糖为一个交付批,每批糖必须附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,收货方凭合格证收货,但有权在交付现场提出抽检。
  5.2.2 每个交付批的白砂糖为一个检验批。
  5.2.3 发生争议需抽检时,可现场由供收双方代表共同从检验批中任意取十个糖包,然后从每个糖包中取出约1kg有代表性样品,将十个样品掺和混匀后,再用四分法取出5kg样品送仲裁机构检验,结果即作为出厂产品的平均质量。
  5.2.4 抽检或仲裁检验结果,如有不合格指标应加倍抽取样品,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,复检结果即作为该检验批的最终结果。
  5.2.5 再供、收双方的书面合同中,应写明国家公认的权威检测机构为仲裁机构。
  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  6.1 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。
  6.1.1 保存期
  白砂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。
  6.1.2 装糖的包装物应印有下列标志,标志要清晰、耐久、不得脱色。
  a.产品名称及级别;
  b.净重(公斤);
  c.厂名和厂址;
  d.产品标准代号。
  6.1.3 袋内的编号证上应印有下列标志:
  a.生产批号(编号);
  b.生产日期。
  6.2 装糖的包装物采用麻袋、布袋或塑料编织内衬以食品级塑料袋,或其它符合食品包装要求的包装袋。
  6.3 每批糖出厂时,由生产厂附送产品合格证,运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分。合格证上应标注产品编号、生产日期、级别、批量、检验员。
  6.4 白砂糖运输时应达到下列要求,以防止在途中损耗、污染及变质。
  6.4.1 运糖的车厢、船舱或车斗应干净清洁,没有破漏。
  6.4.2 不许使用曾运载煤炭、灰土或刚装过石灰、盐、咸鱼、油料及其他恶臭、有毒或易污染的货物而未经清理的运载工具装运。
  6.4.3 运载途中,严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混运,糖堆上要用防雨布严密遮盖,严防日晒、雨淋或落上尘土。
  6.4.4 在车站或码头尽量不在露天存放,堆放时间力求不超过一天,不得与有易污染糖的物品混放,存放时地面先铺上干净木板或谷壳,然后放糖包,糖包堆要用防水布全部遮盖,严防日晒、雨淋或污染。
  6.4.5 船运时,如装于仓底,必须先铺好木版,再铺上防水布,而后放糖包。
  6.5 在仓库贮存白砂糖时,应按照下列条件。
  6.5.1 仓库周围无污水与洼泥塘。
  6.5.2 仓库中应保持干燥低温。
  6.5.3 绵白糖、赤砂糖应与白砂糖分开堆放,其他能影响白砂糖质量的物品不能与白砂糖同仓存放。
  6.5.4 糖包应放在距离墙壁、暖气管或水泥柱1m以外,离地面0.1m以上的木制地板或铺板上。糖包叠堆高度以确保安全为原则,糖堆上需用干净帆布或塑料薄膜盖好。
  6.5.5 入仓时应避免骤冷骤热,根据先入仓先出仓的原则,依次调拨运出。
  附加说明:
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。
  本标准由轻工部甘蔗糖业科学研究所归口。
  本标准由轻工部甘蔗糖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。
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骏佳、李墉、郑长庚。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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